| 公 告
2008年0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于2008年7月12日晚19:20分,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管理七大队民警配合,在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146公里处,从车号为吉A44588重型半挂货车车厢顶部查获用标有“芙”、“易彩”、“高级装饰材料板”等字样纸箱套装的卷烟4840条,(其中全包白红梅2600条,软盒长白山100条,硬包黄芙蓉2040条,全包红塔山100条),价值131680元,上述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为假冒卷烟,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开据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号(2004)0467126。
我局于2008年8月1日在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网站发布公告发布公告通知涉案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现期限已到,我局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处理如下:将扣押的假冒卷烟全部没收,由武汉市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蔡烟处[2008]第95号。涉案当事人如有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或者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15日内向蔡甸区人民法院提出讼诉。
特此公告(送达公告)
武汉市烟草专卖局蔡甸区分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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