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2008年7月14日中午11:3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于2008年7月15日凌晨5:40分,与湖北省京珠高速管理七大队民警配合下,在湖北省京珠高速武汉北出口处,从车号为豫H69557红色重型厢式货车后部查获用标有“26”、“粤源副食品水果系列”字样的纸箱套装的卷烟1690条,其品种有全包前门1690条,上述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为假冒卷烟,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开据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号(2004)0467127。
我局于2008年8月1日在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网站发布公告发布公告通知涉案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现期限已到,我局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处理如下:将扣押的假冒卷烟全部没收,由武汉市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蔡烟处[2008]第97号。涉案当事人如有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或者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15日内向蔡甸区人民法院提出讼诉。
特此公告(送达公告)
武汉市烟草专卖局蔡甸区分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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