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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公示栏
发布时间:2005-1-7 累计点击数:
一、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材料目录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五)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五、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期限
    (一)受理
    办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办证材料后当场或者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决定
    办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给予许可或不给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发证
    作出准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
    (一)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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