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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2005-1-7 累计点击数:
武汉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04年8月6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
通过对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在一定时期内控制我市卷烟零售户的总量和分布密度,从而达到对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  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四)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
    (五) 《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
    四、基本原则
    (一) 合法合理,公平公开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标准条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 优化布局,服务社会
    依据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市场投放卷烟数量等因素,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的标准,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体标准,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防止无序竞争,提高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
    五、基本目标
    通过对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查处违规经营力度,采用诚信等级评价、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对新申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合理布局规划审批等措施,使我市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申领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经营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审核依据。
    (二)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用于卷烟经营的资金,非个体经济性质的经营户每月应不低于20000元,城区个体经营户每月应不低于5000元,郊区个体经营户每月应不低于3000元。持《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在上述资金要求上降低20%标准。
    (三)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1、城市中心区和郊区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卷烟零售点的间距100米左右;主要道路单侧零售点的间距100米左右;步行街、商业街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段,零售点的间距60米左右,300米以内不得超过5户,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有1个零售点。持《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在上述间距要求上降低20%标准。
    2、郊区零售点以乡镇、自然村、湾人口数的2.2‰核定零售点总量,原则上按每500人设1个零售点的原则办理(人口数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高等院校、军队大院、各类封闭住宅小区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内,可按每10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办理。
    4、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范围内零售点间距25米左右。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限制。
    ⑴ 星级宾馆、饭店;
    ⑵ 酒楼、餐馆、度假村、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⑶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⑷ 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
    6、综合性商贸城、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一) 中小学校、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内部及门前50米内;
   (二) 自动售货柜、机;
   (三) 流动摊、点、车、棚;
   (四)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烟火的地域或经营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场所;
   (五) 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八、实施措施
   (一) 广泛宣传,认真落实。利用公众媒体,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合理布局规划,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支持,推动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区烟草专卖局要认真按照规划标准实施许可,并定期通报情况,便于公众监督。
   (二) 整体推进,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域的特点,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因地制宜地开展合理布局工作。
   (三) 严格管理,依法行政。加强对持证卷烟经营户的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规经营者,依法进行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 动态管理,逐步到位。本规划实施后,对新申请办证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实施行政许可。对已持有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实行动态管理,因经营地址、经营户姓名及经济性质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需变更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按照合理布局标准重新审核其卷烟经营资格,逐步实现本规划的目标。
   九、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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